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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有限公司与赵**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得利食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4)连民终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三得利**公司申请再审称:1.三得利**公司的上级公司决定将三得利**公司产销分离,三得利**公司的销售部门被撤销,销售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员工需调整到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工作,被调整人员维持相应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不变,工龄延续计算,对有疑虑的员工,三得利**公司采取保留劳动合同,将人员委派到销售公司的方式。赵**所在的会计岗位从原有的10个缩减为5个,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三得利**公司给予赵**到新公司报到或合理调整工作岗位的选择,均遭到赵**拒绝。经**委员会讨论决定,三得利**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解除与赵**的劳动合同。三得利**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2.根据相关案例,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对劳动合同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经济赔偿金,一、二审判决三得利**公司承担二倍经济补偿金错误。3.一、二审判决对经济赔偿金计算方式及适用法律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即使三得利**公司应给予赵**经济补偿,也应分段计算。综上,三得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三得利食品公司解除与赵**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三得利食品公司产销分离,会计人员富余,赵**不愿到新设立的销售公司担任会计或在原公司相似岗位工作,三得利食品公司遂解除与赵**的劳动合同,但三得利食品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赵**或者额外支付赵**一个月工资,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三得利食品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三得利食品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赔偿金如何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该法律施行前的规定主要指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1994)481号)(以下简称**动部481号办法)。

本案中,赵**、三得利食品公司双方于1993年6月16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12年11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13日,赵**工龄为5年,对该时间段,三得利食品公司应支付赵**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赵**月工资×5个月×2。

自1993年6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日,赵**工龄为15年(1993年度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依法按一年计算)。根据**动部481号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且不能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在该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为“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无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限制条件。本案中,三得利食品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该时间段,三得利食品公司应支付赵**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赵**月工资×15个月×2。

据此,三得利食品公司合计应支付赵**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赵**月工资×20个月×2。一、二审判决三得利食品公司支付赵**月工资×19.5个月×2的经济补偿金并未超出三得利食品公司依法应支付赵**的赔偿金数额,三得利食品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三得利食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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