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李**与被告李**、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李**、李**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李**、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795元,由原告王**、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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