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建**限公司、马**、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宿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75元减半收取1973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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