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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宿迁分行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建**限公司、马**、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宿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75元减半收取1973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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