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韩**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韩**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