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梅**与陈**、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韩**的银行存款16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韩**的银行存款16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