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被告王*、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被告王*各负担100元。
本裁定不准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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