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市**有限公司与邵**、常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邵**、常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邵**、常州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