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依法作出(2014)石*民商初字第94-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被告江苏**限公司在江苏宜兴农**司丰义支行的存款145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溧阳**机械厂与浙江舜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黄桔、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虞**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王**与溧阳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管一啸与溧阳市溧城**东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天安财**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与溧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扈庚伢与钱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