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申**限公司诉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依法作出(2014)石*民商初字第94-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被告江苏**限公司在江苏宜兴农**司丰义支行的存款145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