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顾**与被告高**、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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