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8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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