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顾**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8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廖**与林**、林洪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汪**与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顾**与高**、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昆山惠**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王*与昆山**有限公司、昆山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谨与朱*、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高*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昆山**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