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昆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汪**下银行存款、房产信息等;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等信息,2015年3月26日,被执行人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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