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昆山**有限公司、昆山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昆山**有限公司、昆山市**有限公司、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0元,减半收取568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7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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