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徐*、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追加吕*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准许。现原告谢**以需要进一步调查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6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34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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