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追加吕*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准许。现原告谢**以需要进一步调查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6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34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张**与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陈*、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颜**与杨**、苏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工业**司金成分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工业园**装有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与陈**、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唐**、雷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