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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曹**、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开民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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