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启东市**责任公司、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卞*、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公证处(2013)通启证执字第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14年12月8日,已执行到位309.38万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于2015年3月2日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先后提出不予执行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4月15日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江苏**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裁定驳回执行复议申请。另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江苏省启东市,且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有多起案件作为被执行人执行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方便执行,公平分配被执行人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交由江苏**民法院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由江苏**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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