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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唐**、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梅诉被告唐**、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朱**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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