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朱**、吕汉岭、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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