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吴**、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徐*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孙*、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刘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王**、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郑**、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倪**、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