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谢**、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汪**诉被告谢**、徐**、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月18日原告方*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22万元变更为要求偿还利息2万元。2015年11月25日原告汪**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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