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用及公告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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