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苏赛**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金商初字第0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江苏赛**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嵇**负担。因义务人嵇**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赛**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赛**限公司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金商初字第05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