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盐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原审被告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新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盐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150元,由上诉人盐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