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成诉被告曹**、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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