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右诉被告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响陈*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耿**归还原告姚*右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000元,本息合计40000元,此款于2015年2月19日前归还1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5年7月19日前付清。被告耿**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姚*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耿学义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依法作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耿**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依法作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姚恒右如发现被执行人耿**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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