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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喻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喻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华东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被告喻华东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60000元,该笔借款约于2015年1月份到期,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5月份归还原告现金10000元,后原告又多次催要剩余借款,被告对余款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利息6000元(算至2015年10月20日,之后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喻华东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于2014年10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陈*人民币陆万元整,到1月份还清”。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该款系2012年8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后经结算才出具以上借条。另原告认可2015年5月,被告还款1万元。其余借款至今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喻华东与原告陈*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条上没有约定,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喻华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喻华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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