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潘子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诉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本金97033.33元。被告潘**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车辆已被法院另案查封,现暂不合适财产可供执行,依法作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响水**限公司土地已被法院另案查封,现暂不合适财产可供执行,依法作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森**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华拓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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