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超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超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纪*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纪*超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蒯**与盐城**限公司、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为与吉兆兵、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臧*与薛秀爱、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滨海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与于利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张*、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徐**、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戴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邱**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