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与被告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惠**负担(原告已预交1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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