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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