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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织绒厂与上海**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织绒厂与李*、被告上**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织绒厂申请撤回对李*的起诉。原告常熟**织绒厂的委托代理人汪**及邱**、被告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宝根、被告中国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文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沪虞针织绒厂诉称:2015年7月15日13时55分许,李*驾驶沪b×××××号大型客车,在太仓市渡锦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沙溪加油站处路段时,车辆前部与前方同向左转弯的张**驾驶的苏e×××××小型客车后部发生碰撞,致张**受伤,二车损坏。事发后,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车辆损失合计3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

被告中国人保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车损金额均无异议,被告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0万、不计免赔。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13时55分左右,李*驾驶车牌号为沪b×××××号大型客车,在太仓市渡锦线(224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沙溪加油站处路段时,车辆前部与前方同向左转弯张**驾驶的苏e×××××号小型客车后部发生碰撞,致张**受伤,二车损坏。2015年7月15日,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简易程序)作出第3205856201509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1、张**驾驶的苏e×××××号小型客车的行驶证所有者系原告常熟**织绒厂;2、李*驾驶沪b×××××号大型客车的行驶证所有者系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该车向被告中国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0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

以上事实,有原告常熟**织绒厂所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过错分担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李**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不负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车辆损失31000元,并向本院提供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修理费发票、修理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对此被告中国人保上海市分公司予以认可,故应由被告中国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超过部分29000元,根据商业险保险合同,亦应由被告中国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承担,故应由被告中国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1000元。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常熟**织绒厂因交通事故所致车辆损失合计31000元。

履行方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常**沪虞针织绒厂(原告常**沪虞针织绒厂确认给付方式为:直接汇至原告常**沪虞针织绒厂的帐户,户名常**沪虞针织绒厂,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卡号01479760112010002861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中国人**上海市分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承担部分由被告在给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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