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滨湖支行与洪*、浦惟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滨湖支行与洪*、浦惟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滨马商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洪*、浦惟沁应支付中国银行**滨湖支行480635.18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的利息计算);案件受理费8279元、律师费32000元由洪*、浦惟沁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滨湖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0914.18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相关银行、房产、国土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洪涛、浦惟沁名下所有的位于无锡**城花园3-3-1504号房产,已被本院查封。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予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且房屋评估拍卖时间较长,被执行人目前亦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拍卖成交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滨马商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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