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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宿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宿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于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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