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宿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于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