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湖**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戴**、陈*、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建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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