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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濮**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濮代珍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濮代珍于2016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濮代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濮**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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