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耀诉被告南京市**璃瓦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耀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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