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南京市**璃瓦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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