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诚**限公司与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诚**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益诚**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益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