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宁诉被告邵**、武德居、阳光财产**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宁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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