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美德投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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