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市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州市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