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有限公司与常熟**铸造厂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有限公司与常熟**铸造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熟兴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常熟**铸造厂支付原告常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8090.59元,于2015年3月10日前履行;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1元,由被告常熟**铸造厂负担,并于2015年3月10日前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房地产、机器设备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依法参与分配,共分得34383元。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依法拍卖的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熟兴商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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