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张家港**造有限公司、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造有限公司、吉**、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张家港**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家港**有限公司代偿的本金2000000元、利息7930.9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51‰计算)。2、张家港**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家港**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4800元。3、吉**、徐**对张家港**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张家港**有限公司对张家港**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以编号为苏E2-2-2014-0047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为准)的变价款在《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24863元,由张家港**造有限公司、吉**、徐**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家港**造有限公司、吉**、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家港**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钻床等一批设备,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最后一次流拍抵价接收上述财产,且同意法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故本院依法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了解封。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造有限公司、吉**、徐**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117893.9元及利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造有限公司、吉**、徐**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家港**造有限公司、吉**、徐**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造有限公司、吉**、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造有限公司、吉**、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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