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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张家港分行与张家港**限公司、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张家港分行及原审被告卢**、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运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家港**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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