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上诉人江苏省宿**业有限公司、曹**不服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苏省宿**业有限公司、曹**于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补偿谢德宝50000元;
二、李**购买江苏省宿**业有限公司、曹**的158箱原浆酒不再退还,江苏省宿**业有限公司、曹**不再返还李**原浆酒款33180元;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2790元,保全费820元,由谢**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元减半收取725元,由江苏省宿**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