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江苏省宿**业有限公司、曹**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上诉人江苏省宿**业有限公司、曹**不服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苏省宿**业有限公司、曹**于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补偿谢德宝50000元;

二、李**购买江苏省宿**业有限公司、曹**的158箱原浆酒不再退还,江苏省宿**业有限公司、曹**不再返还李**原浆酒款33180元;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2790元,保全费820元,由谢**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元减半收取725元,由江苏省宿**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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