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22日,原告徐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