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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王*、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王*、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庭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2015年4月27日被告王*向我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至今未还。被告杨**对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被告王*与被告王*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王*、王*立即偿还,并承担逾期利息。被告杨**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答辩。

被告王*未答辩。

被告杨**辩称:借款是事实,我担保也是事实,担保人的签名是我自己签的,但我没有看到借款是如何交付的。这个钱应由王*、王*偿还,他们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有两套住房,他们有能力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杨**提供担保,被告王*向原告出具借款2万元借据一份,被告杨**作为担保人签名,约定借期为一个月,未约定利息。被告王*与被告王**夫妻,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后被告未还款,原告索款无果,于2015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借据、婚姻登记信息表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结合原、被告的诉辩,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杨**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2015年4月27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期为一个月,被告杨**提供保证,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证,应予认定。被告王*与被告王**夫妻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信息表为证,应予认定。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负有共同还款的责任。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合法,依法应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杨**辩称借款应由王*、王*偿还,他们有能力还款。被告杨**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辩称于法无据,不予认可。被告王*、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朱**借款2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8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杨**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30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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