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周*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周**、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对于周*某所借原告周**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5%从201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周**、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周*某名下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房产的范围内各偿还三分之一。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600元,由原告周**负担1300元、被告周**、周**各负担16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给付人民币计79869.18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周**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5年1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辖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周*甲,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周*甲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明确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周*乙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且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周**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周**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海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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