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康**任审理。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