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因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商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于2016年2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商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861元,减半收取39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均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