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限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市**限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熟海商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熟市**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696.4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元、保全费370元,合计人民币691元,由常熟市**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2015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朱**(居民身份证号码××、刘*(居民身份证号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34387.46元:2015年2月17日前给付5000元,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29387.46元,款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或交付法院后转交申请执行人(开户银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73×××17。),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对34387.46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履行;担保人朱**、刘*对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的上述所有付款义务作担保,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如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将担保人朱**、刘*作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担保人、保证人朱**、刘*的财产,朱**、刘*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自愿接受法院强制力约束;若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对于逾期利息放弃,案件作彻底结案,(2014)熟海商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视为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对于逾期付款利息不再放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16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由于本案分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本案的执行,本执行案件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海商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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